滬港通 | 深港通 | |
簡介 | 「滬港通」是在上海與香港兩地證券市場之間建立一個交易與結算的互聯互通機制,讓香港與中國內地投資者可透過當地市場的交易所及結算所,買賣和結算在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在這個機制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港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指定範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指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深港通」是在深圳與香港兩地證券市場之間建立一個交易與結算的互聯互通機制,讓香港與中國內地投資者可透過當地市場的交易所及結算所,買賣和結算在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在這個機制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在深圳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深交所)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深港通規定範圍內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每日額度(北向) | 人民幣130億元 | |
合資格股票 | 有關合資格股票名單,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頁 | |
交易貨幣 | 人民幣支付及結算 | |
買賣盤類型 | 限價盤 | |
最低波幅 | 0.01元人民幣 | |
價格限制 | 前收市價 ±10%(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股:±5%) | |
每手單位 | 100股 | |
最大買賣盤 | 100萬股 | |
碎股 | 只能沽出,並以單一賣盤出售 | |
款項交收日 | T+1 | |
股票交收日 | T | |
即日買賣 | 不可 | |
大宗交易 | 沒有 |
交易時間
北向交易將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時間。聯交所將於內地市場早市及午市開市前五分鐘起接納交易所參與者的北向訂單。
滬港通 | 深港通 |
開市集合競價時段: 9:15 a.m. - 9:25 a.m. (9:20 a.m. - 9:25 a.m. 不可取消) 連續競價時段: 9:30 a.m. - 11:30 a.m. 1:00 p.m. - 2:57 p.m. 聯交所參與者可於開市集合競價及連續競價時段前五分鐘下達交易指示 |
開市集合競價時段: 9:15 a.m. - 9:25 a.m. (9:20 a.m. - 9:25 a.m.不可取消) 連續競價時段: 9:30 a.m. - 11:30 a.m. 1:00 p.m. - 2:57 p.m. 收市集合競價時段: (2:57 p.m. - 3:00 p.m. 不可取消) 聯交所參與者可於開市集合競價及連續競價時段前五分鐘下達交易指示 |
稅費安排
香港與海外投資者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及結算交易時將須繳納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內地有關當局以下稅費:
項目 | 收費 | 收費方 |
經手費 | 雙邊成交金額0.00487% | 上交所/深交所 |
證管費 | 雙邊成交金額0.002% | 中國證監會/深交所 |
過戶費/登記過戶費 | 0.002% (按成交金額計算,由中國結算收取) 0.002% (按成交金額計算,由香港中央結算收取) | 中國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 |
交易印花稅 | 只收賣方成交金額0.1% | 國家稅務總局 |
假期安排
於銀行假期特別安排推出前,投資者只可於香港及內地市場均開放交易且香港及地市場的銀行於相應的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在對方市場進行交易。此安排將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可在相關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內地 | 香港 | 北向交易是否開放 | ||
第一天 | 營業日 | 營業日 | 開放 | |
第二天 | 營業日 | 營業日 | 不開放 | 款項交收日香港市場不開市 |
第三天 | 營業日 | 不開放 | 香港市場不開市 | |
第四天 | 假日 | 營業日 | 不開放 | 內地市場不開市 |
若某一北向交易日為香港市場的半日市,北向交易將繼續開放至相關中華通市場收市。有關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日誌詳情請查閱港交所網站。
惡劣天氣情況安排
情況 | 滬港通/深港通 | 款項交收 (T - 1日倉盤) |
證券交收 (T日倉盤) |
八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於香港市場開市前發出(即早上9時前)及中午12時後解除 | 不開放 | 沒有 | 內地市場不開市 |
八號颱風訊號警告於早上9時至9時15分之間發出 | 不開放 | 有 | |
八號颱風訊號警告於上交所/深交所市場開市後發出(即早上9時 15分後) | 交易於發出八號颱風訊號後延續15分鐘,其後只接納取消訂單,直至上交所/深交所市場收市 | 有 | 有 |
黑色暴雨警告於香港市場開市後發出(即早上9時後) | 如常交易 | 有 | 有 |
八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於中午12時前解除 | 兩小時後恢復交易 | 延至下午3時 | 有 |
披露責任
據現行中國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達5% 時,其須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證監會及有關交易所匯報,並通知上市發行人。該投資者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有關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就該投資者而言,每當其持股量增加或減少5%,即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披露對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責任發生當日起至作出披露後兩個工作日內,該投資者不得買賣該上市發行人的股份。
若該投資者的持股量變動少於5%,但導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該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總量低於5%,投資者亦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訊息。
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持股限制
根據現行內地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即 QFII ,RQFII 及經滬港通/深港通)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30%。
當個別 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26%,上交所及深交所將於其網站)刊發通知 :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上交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深交所)
當境外持股比例合計超過 30%,有關境外投資者須於五個交易日內以「後買先賣」原則出售股份。
透過滬港通買入的滬股通股票及透過深港通買入的深股通股票將與經由QFII及RQFII買入的股份合計,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規限。一旦上交所/深交所通知 聯交所個別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28%,任何有關該滬股 通/深股通股票的進一步買盤即不獲接納,直至該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 比例跌至低於26%。當境外持股比例 合計超出 30%而多出之數來自滬港通或深 港通,香港交易所將識別出有關交易所參與 者,並強制要求該參與者出售股票。當個別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28%時,香港交易所將在其網站公佈停止接納該股票的買盤,並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於 26%時公佈重新接納買盤。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計已經超出30%,投資者仍可繼續出售A股股票。若出售行動令該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總額於五個交易日內跌至低於30%界線,被通知須減持股票的交易所參與者可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強製出售。
交易所參與者需監察其客戶於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股票持倉量,並提醒他們遵守單一境外投資者10%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強製出售的可能性對客戶提出預警。
如需瞭解更詳細資料,請參閱港交所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的投資者數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