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 | 深港通 | |
简介 | 「沪港通」是在上海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之间建立一个交易与结算的互联互通机制,让香港与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透过当地市场的交易所及结算所,买卖和结算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在这个机制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指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指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深港通」是在深圳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之间建立一个交易与结算的互联互通机制,让香港与中国内地投资者可透过当地市场的交易所及结算所,买卖和结算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在这个机制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深交所)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每日额度(北向) | 人民币130亿元 | |
合资格股票 | 有关合资格股票名单,请参阅香港交易所网页 | |
交易货币 | 人民币支付及结算 | |
买卖盘类型 | 限价盘 | |
最低波幅 | 0.01元人民币 | |
价格限制 | 前收市价 ±10%(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股:±5%) | |
每手单位 | 100股 | |
最大买卖盘 | 100万股 | |
碎股 | 只能沽出,并以单一卖盘出售 | |
款项交收日 | T+1 | |
股票交收日 | T | |
即日买卖 | 不可 | |
大宗交易 | 没有 |
交易时间
北向交易将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交易时间。联交所将於内地市场早市及午市开市前五分钟起接纳交易所参与者的北向订单。
沪港通 | 深港通 |
开市集合竞价时段: 9:15 a.m. - 9:25 a.m. (9:20 a.m. - 9:25 a.m. 不可取消) 连续竞价时段: 9:30 a.m. - 11:30 a.m. 1:00 p.m. - 2:57 p.m. 联交所参与者可於开市集合竞价及连续竞价时段前五分钟下达交易指示 |
开市集合竞价时段: 9:15 a.m. - 9:25 a.m. (9:20 a.m. - 9:25 a.m.不可取消) 连续竞价时段: 9:30 a.m. - 11:30 a.m. 1:00 p.m. - 2:57 p.m. 收市集合竞价时段: (2:57 p.m. - 3:00 p.m. 不可取消) 联交所参与者可於开市集合竞价及连续竞价时段前五分钟下达交易指示 |
税费安排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透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及结算交易时将须缴纳上交所丶深交所丶中国结算丶香港结算或内地有关当局以下税费:
项目 | 收费 | 收费方 |
经手费 | 双边成交金额0.00487% | 上交所/深交所 |
证管费 | 双边成交金额0.002% |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
过户费/登记过户费 | 0.002% (按成交金额计算,由中国结算收取) 0.002% (按成交金额计算,由香港中央结算收取) | 中国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 |
交易印花税 | 只收卖方成交金额0.1% | 国家税务总局 |
假期安排
於银行假期特别安排推出前,投资者只可於香港及内地市场均开放交易且香港及地市场的银行於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服务的工作日在对方市场进行交易。此安排将确保两地市场投资者及经纪可在相关结算日通过银行收发相关款项。
内地 | 香港 | 北向交易是否开放 | ||
第一天 | 营业日 | 营业日 | 开放 | |
第二天 | 营业日 | 营业日 | 不开放 | 款项交收日香港市场不开市 |
第三天 | 营业日 | 不开放 | 香港市场不开市 | |
第四天 | 假日 | 营业日 | 不开放 | 内地市场不开市 |
若某一北向交易日为香港市场的半日市,北向交易将继续开放至相关中华通市场收市。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日志详情请查阅港交所网站。
恶劣天气情况安排
情况 | 沪港通/深港通 | 款项交收 (T - 1日仓盘) |
证券交收 (T日仓盘) |
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於香港市场开市前发出(即早上9时前)及中午12时後解除 | 不开放 | 没有 | 内地市场不开市 |
八号台风讯号警告於早上9时至9时15分之间发出 | 不开放 | 有 | |
八号台风讯号警告於上交所/深交所市场开市後发出(即早上9时 15分後) | 交易於发出八号台风讯号後延续15分钟,其後只接纳取消订单,直至上交所/深交所市场收市 | 有 | 有 |
黑色暴雨警告於香港市场开市後发出(即早上9时後) | 如常交易 | 有 | 有 |
八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於中午12时前解除 | 两小时後恢复交易 | 延至下午3时 | 有 |
披露责任
据现行中国法律,当任何一名投资者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5% 时,其须於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交易所汇报,并通知上市发行人。该投资者不得於该三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就该投资者而言,每当其持股量增加或减少5%,即须於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披露对象及方式同上)。由披露责任发生当日起至作出披露後两个工作日内,该投资者不得买卖该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若该投资者的持股量变动少於5%,但导致其所持或所控制该上市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总量低於5%,投资者亦须於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讯息。
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持股限制
根据现行内地法规,单一境外投资者(即 QFII ,RQFII 及经沪港通/深港通)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於一家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当个别 A 股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6%,上交所及深交所将於其网站)刊发通知 :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diclosure/qfii (上交所)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news/qfii/(深交所)
当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超过 30%,有关境外投资者须於五个交易日内以「後买先卖」原则出售股份。
透过沪港通买入的沪股通股票及透过深港通买入的深股通股票将与经由QFII及RQFII买入的股份合计,受同一境外持股限制所规限。一旦上交所/深交所通知 联交所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8%,任何有关该沪股 通/深股通股票的进一步买盘即不获接纳,直至该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 比例跌至低於26%。当境外持股比例 合计超出 30%而多出之数来自沪港通或深 港通,香港交易所将识别出有关交易所参与 者,并强制要求该参与者出售股票。当个别沪股通/深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28%时,香港交易所将在其网站公布停止接纳该股票的买盘,并在境外持股比例跌至低於 26%时公布重新接纳买盘。
即使境外持股比例合计已经超出30%,投资者仍可继续出售A股股票。若出售行动令该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总额於五个交易日内跌至低於30%界线,被通知须减持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强制出售。
交易所参与者需监察其客户於上交所及深交所的股票持仓量,并提醒他们遵守单一境外投资者10%持股比例的限制,以及就强制出售的可能性对客户提出预警。
如需了解更详细资料,请参阅港交所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投资者数据文件。